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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5-21  编辑:  点击数:

上海交通大学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办法(试行)

沪交委组苏字(2012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积极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营造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学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学校面向校内、校外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机关部处和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第四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听取各方面意见,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进行。

第六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   制定和发布公告;

(二)   组织报名;

(三)   资格审查;

(四)   组织考试;

(五)   学校党委确定考察人选;

(六)   组织考察;

(七)   学校党委决定拟任人选;

(八)   公示和任用。

第七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必要时可成立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根据需要,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该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岗位及职责、选拔范围、任职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当具备所报岗位要求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条  报名可采取组织推荐、他人推荐和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主要按照公布的岗位任职条件,对报名人员的有关信息和现实表现进行初步审核。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实施。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校领导、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二条  经资格审查,参加考试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于选拔岗位的数量。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一般应告知本人。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笔试。

第十四条  由党委组织部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参加考试。通知中应包括考试的时间、地点、形式等内容,应当保证参加候选人有一定的准备时间。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测试候选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应聘岗位的理解和工作思路等。

第十六条  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同时一般应组织民意测评,参加民意测评的人员范围可根据选拔岗位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面试由面试答辩委员会组织实施。面试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有关校领导、学校组织人事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组成,一般不得少于9人。

第十八条  面试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熟悉干部和人才工作,熟悉所选拔岗位的有关业务。面试答辩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考试情况研究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人数一般应多于选拔岗位人数。对未列为考察人选的候选人,应告知本人。

    第二十条  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要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对考察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对考察人选的德才表现及其对拟任岗位的匹配程度进行评价。

    对于非本校的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询、函询、委派专人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考察。
  

第五章 公示与任职

第二十三条  根据考察情况,学校党委决定拟任人选。

第二十四条  对拟任人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公开选拔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  对经过面试但未能列为考察人选的或经过考察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对公开选拔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开选拔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公开选拔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纪检等部门进行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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