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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离休干部特殊医疗费补助备用金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9-01-06 编辑: 点击数:
随着老干部整体已进入高龄化、高发病期,老干部医疗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尤为突出,重视并解决老干部特殊医疗问题是体现学校对老干部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遵照市委老干部局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老干部特殊医疗费备用金保障机制的精神,经学校领导召开老干部工作会议讨论决定,设立“上海交通大学离休干部特殊医疗费补助备用金”,并制定本管理条例。
1、本备用金是重点帮助解决老干部在医疗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按照单位、本人、子女“三个一点”的原则,对老干部特殊用药费用较大而造成困难予以适当经济补助。
2、学校暂定年拨款5万元,作为该备用金的来源,备用金年内如有结余,可以累积使用,也可根据老干部“双高期”自费用药的新情况,增加拨款。
3、由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备用金开支范围和补助标准:
1)离休干部自费医药费年内超过200元者,超出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各种自费医药费补助一年内累计达到8000元者,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助;
2)因治疗恶性肿瘤以及急慢性肾功衰竭等病,其自理部分,由备用金补助40%;
3)安装进口人工器官中的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除公费医疗负担国产品的最高价外,其差价部分,由备用金补助35%;
4)对患有重症肝炎、心血管等严重慢性病者,其自费用药自理部分,可由备用基补助35%。
5、下列情况,不能享受备用金补助:
1)未经指定医院同意,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2)自行购买滋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营养性药物或补品的费用。
6、根据备用金开支范围的规定,老干部在指定医院就医的,应持有效的自费医药费用单据,由老干部处送校医院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老干部处审批后,到财务处领取补助款。
7、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属老干部处和校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老干部处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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