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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1-11-12  编辑:  点击数: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沪交委组苏字[2003]9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校的建设,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以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学校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为指导,以研究社会主义建设和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坚持“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原则,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忠诚于党和人民事业、德才兼备的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 培训处级、科级干部;

    () 培训处级后备干部;

    () 培训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 培训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其他专兼职党务干部;

() 培训政治理论骨干;

() 组织协调统战部、老干部处等党委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加强民主党派干部、党外干部、非党高级知识分子、离退休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

() 开展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宣传和研究,开展党校教学研究和宣传交流活动;

() 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考察干部;

() 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党校通过轮训和培训,提高学员五个方面的素质:

()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 自觉地、坚定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不正之风作斗争;

() 坚持无产阶级党性,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党校工作人员必须忠诚于党的思想教育和组织建设事业,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用改革精神办好党校。党校教师必须做到:

(一)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二)有探索、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问题的能力;

(三)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四)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学员学习,教学相长,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七条  党校受校党委直接领导。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设专职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校长按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应列席同级党委讨论思想、理论和党建工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配备兼职副校长若干名。

    第八条  校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

    () 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 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整体工作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学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党委负责同志要经常到党校讲课,并参加党校的重要活动。

    () 配备党校领导班子,加强党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

    () 加强党校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 确保办学经费,并不断改善党校的办学办公条件。

第九条  根据党委培训党员、干部的整体规划,党校配合组织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招生计划。

第十条  青年马克思主义学校是党校的分支机构;受校党委委托,主要负责培训思政教师和学生党支部书记、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及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学生干部,同时开展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工作研究。青年马克思主义学校的校长由校党委或学生工作党委的领导同志兼任。设专职或兼职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党校负责对青年马克思主义学校进行工作指导、协调和考核。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二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教学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主课,同时开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其他课程。要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与研究形势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备的知识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党校要突出党性教育。要把党性教育作为学员的必修课,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寓党性教育于学习理论之中,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党性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党校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力提高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员的思想实际,组织开展党校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  党校教学要不断创新。要根据不同班次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学员的层次和特点,完善教学布局,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力求教学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党校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党校的干部、教师和学员,都应围绕学校的全局和中心工作,围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干部队伍建设,围绕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遇到的新问题等方面的内容,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党校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党校教师以兼职为主。要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校内外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到党校兼职授课。要立足于培养,努力建设一支年纪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热心党校教育工作、高素质的党校专兼职干部、教师队伍。要支持党校干部、教师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有计划地安排党校干部、教师进行轮岗交流或挂职锻炼,关心和改善党校干部、教师的待遇,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加强党校教材建设。由党校负责主持并组织协调有关教学科研力量,统一编写党校主要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党校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学员的特点,从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理论、增长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党性的实际需要出发,编写以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材。逐步形成统一的、分层次的党校教材体系,供我校各类学员使用。

第十九条  加强党校管理。设立党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行政管理。

() 教学管理。各类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指导思想、教学目的和要求、培训对象,以及教学内容、环节和日程安排,规定组织管理、学习纪律和考试考核办法。各类培训班都要达到相应的学时要求:各类干部班次应掌握在6080学时左右;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应不少于160学时;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不少于40学时。

() 学籍管理。党校学历是学员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的主体班次是进修班、培训班和研讨班。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领导干部进党校学习,取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历,是被提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个必要条件;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前,进党校学习并取得党校学历,是入党的必要条件;预备党员在转正前,进党校学习并取得党校学历,是转正的必要条件。青年马克思主义学校对思政教师和学生党支部书记、党员、预备党员和积极分子等进行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青年马克思主义学校统一颁发学历证书。

() 行政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校建设的方针,结合我校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分层次、有计划地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类培训班教学的组织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做好对党校文件、报告、教学计划、学员登记表和考核表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工作,做到正确无误、归档及时;做好党校教学需要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保证给予党校必要的经费投入,并列入学校的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保证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设施。如教室、讨论室、办公设备、图书资料、计算机及其他条件。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青年马克思主义学校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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