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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沪交委组〔2021〕304号)

发布日期:2022-12-14  编辑: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学校党委对全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机构编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全面贯彻机构编制就是法制要求,以服务构建综合性、创新型、国际化的办学新格局为目标,以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迈向世界一流大学前列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相应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的调整和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领导全校机构编制工作,机构编制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设立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学校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二)研究制定学校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办法。

(三)定期研究学校机构编制工作,开展学校机构编制核查。

(四)统一管理学校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不同类型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审核学校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和各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二级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六)督促检查学校各级各类机构贯彻中央和上级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学校党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五条 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日常议事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学校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和各内设机构的“三定”规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各内设机构改革工作。

(三)发起内设机构编制的设立、调整与撤销动议。

(四)审核内设机构编制总额、领导职数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批二级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职数配备等。

(五)其他学校党委授权的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 各内设机构和二级党组织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和上级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要求,坚决落实学校党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关于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定,确保令行禁止。

各内设机构和二级党组织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常设的实体内设机构类型包括:

(一)机关部处:具备管理服务职能的党委工作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机关等。

(二)学院(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

(三)直(附)属单位:为办学治校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的单位,或承担公益性、社会性服务任务的单位。

(四)研究平台:为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推动前沿创新研究、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供专项咨询研究而设立的研究院(所、中心) 等。

(五)直管企业:为服务学校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由学校直接监督管理的独立企业法人。

各内设机构常设的实体二级内设机构类型,由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制定。

第八条 应中央和上级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具有协调、咨询、决策功能的专门议事机构,如委员会、领导(工作)小组、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秘书处)等,以及与党政机关、地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共建的研究型机构,如地方研究院、专业领域研究院(所、中心)等,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一事一议”确定机构类型和管理方式,实行区别管理。

第九条 从严从紧控制由学校举办、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支持的事业和企业法人数量,确有新设立必要的,要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按照程序研究决策。学校独立设立的事业法人,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办理法人登记、年度报告公示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多元用工形式,教职工聘用方式主要为事业编制聘用、劳动聘用等。本办法所称编制,一般涵盖上述两类聘用方式和用工类型。根据不同岗位类别,分设教师(含教学科研并重、教学为主)、研究、思政、支撑及管理岗位,其中教师、研究、思政、支撑(工勤人员除外)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而配备的人员岗位。思政岗位是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辅导工作而配备的人员岗位。研究岗位是为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而配备的人员岗位。支撑岗位是为辅助学校事业发展而配备的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人员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工程、图书资料、档案、编辑、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含部分工勤人员。管理岗位是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管理服务工作而配备的人员岗位,包括职员和文员岗位。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各级各类机构实行代码管理,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统计和实名制是日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要明确建立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台账,准确掌握机构编制的现状以及变动情况。


第四章 机构编制的设立、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妥善处理机构编制规模控制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关系,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机构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机构负责,避免分工过细。对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机构进行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合署或者挂靠办公。机构在一段时间内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得因人设机构,不得因临时性任务设固定机构。

统筹学校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的各级各类组织,形成包括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统筹考虑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具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的设立、调整与撤销,应当按照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等步骤,依据相应的基本权限、程序和要求规范开展。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中央和上级政策要求,符合学校党委有关规定,着眼事业发展需要,立足提高工作效能,避免职能重复或交叉,充分研判分析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内设机构编制动议,由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级内设机构编制动议,按照机构管理权限,由所在内设机构和二级党组织经过集体研究后提出,不得临时动议。重大事项和超出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请示报告,获批后方可研究推进。

第十七条 研究论证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内设机构编制事项的研究论证,由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牵头开展。其中,机关部处、学院(系)、直(附)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规划发展处等牵头研究论证;研究平台、专业领域研究院(所、中心)的机构编制事项,由科学发展技术研究院、文科建设处等牵头研究论证;直管企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牵头研究论证;各类议事机构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党政办公室、改革与发展研究室等牵头研究论证;各类地方研究院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地方合作办公室、地方研究院管理处等牵头研究论证。

二级内设机构编制事项的研究论证,按照机构管理权限、由所在内设机构和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动议和论证机构编制设立事项,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别、名称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机构拟申请划拨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方案;

(五)机构拟申请其他资源方案。

第十九条 动议和论证机构编制调整或者撤销事项,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调整或撤销的原因,是否充分考虑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二)机构调整或撤销后,原有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机构调整或撤销后,机构的类别、名称和职能的调整,编制的调整和原有人员的调整或分流方案。

第二十条 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内设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核定,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级内设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核定,报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重大事项经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不作为内设机构管理的非实体机构和冠名挂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加强管理,其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经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学校党委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应当对照前款规定逐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设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学校党委要求组织实施。二级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相应内设机构和二级党组织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发布的内设机构“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内设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内设机构和二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内设机构“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各内设机构和二级党组织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以及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任务的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请示,重大事项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五章 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或调整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中央和上级有关规定以及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学校事业发展和机构履职需要。

第二十六条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盘活现有存量,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求,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重要管理岗位倾斜。

第二十七条 内设机构的编制配备,由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处核定,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对现有内设机构提出的编制事项申请(不涉及机构、职能、领导职数、资源等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授权,可由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动议,经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处核定后,报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级内设机构的编制配备,由相应内设机构和二级党组织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在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工作实际统筹负责。

第二十八条 领导职数配备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与其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其机构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

领导职数配备应当与现有岗位管理做好衔接,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各类机构中作为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的领导职数总量,按照不超过学校人员岗位数的7%统筹把握。

第二十九条 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配备,应当按照中央和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内设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模和工作需要,由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采取基本配置和规模配置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控制、精准核定,经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中:

(一)机关部处一般配备正职1名,副职12名;合署部门可配备正处(副职)1名,副职12名;挂靠部门可配备副职1名。编制规模较大、实际用人较多或承担职责任务较重的机关部处,领导职数配备可适当放宽。

(二)学院(系)一般配备院长(系主任)1名,副院长(副系主任)35名,最多不超过6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一般配备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中教职工数100人以上的,可配备专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全日制学生数300人以上的,可配备专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纪委书记1名,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一般配备党总支书记1名,副书记1名。

(三)直(附)属单位、研究平台、直管企业一般配备行政正职1名,副职不超过3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一般配备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纪委书记1名,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任。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一般配备党总支书记1名,副书记1名。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的,一般配备直属党支部书记1名。上述单位中人员规模较小的,党政正职一般由一人担任。

(四)有关议事机构、地方研究院、专业领域研究院(所、中心)等领导职数配备,根据批复的机构类型,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具体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二级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配备,由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核定,报科级干部职级晋升工作小组审批,重大事项经科级干部职级晋升工作小组审核后报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相关核定标准,由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不得因人设岗,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领导职务名称要与机构名称、规格相对应,不得擅自设置领导职务名称,不得违规设置非领导职务。内设机构除挂职外,不设置专职助理岗位。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学校党委在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全校机构编制核查。

第三十四条 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党委督促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和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

第三十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以及学校党委关于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学校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党委授权,学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二级内设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内设机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对有关单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

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学校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学校财政资金等行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或学校纪检监察巡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学校各级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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