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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2-16  编辑:  点击数:

上海交通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沪交委组〔202140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中层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试用期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上海交通大学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简便有效的原则,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考准考实试用期表现。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我校实行试用期的中层领导人员。其中,正职和机关部处的副职考核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学院(系)、直属单位的副职考核委托所在单位党组织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重点考核试用期内的政治表现,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工作实绩、党风 廉政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合格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试用期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完成试用期工作;基本合格指综合表现基本达到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不合格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成立考核工作组,制定考核方案,通知考核对象撰写《上海交通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试用期履职报告》,填写《上海交通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试用期满考核登记表》。学院(系)、直属单位的副职考核方案应在考核对象试用期满一个月前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二)发布预告。民主测评前,发布考核预告。

(三)民主测评。采取召开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考核测评,参加测评人员范围包括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测评前,考核对象应向参加测评人员作试用期工作述职。

(四)谈话考察。考核工作组以谈话方式在单位内征求对考核对象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意见,了解考核对象试用期内德才表现、主要工作情况、党风廉政情况等。考核正职的谈话范围应包括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考核副职谈话范围应包括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对象分管机构的有关同志等。

(五)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党委组织部就考核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六)研究决定。党委组织部综合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其中,学院(系)、直属单位的副职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考核结果初步建议,并向学校党委呈报考核工作报告。

学院(系)、直属单位副职的考核工作报告应包括考核组织实施情况,附考核工作方案、考核对象试用期考察材料、《上海交通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试用期满考核登记表》、《上海交通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试用期履职报告》。

第七条 综合分析考核评价情况,经组织认定为合格的,通过试用期考核,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经组织认定为基本合格的,对考核对象进行组织谈话并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经组织认定为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的,免去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试用期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闹无原则纠纷,影响领导班子团结和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按领导班子分工履职尽责或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对所在单位事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 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任前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正职和机关部处的副职由党委组织部有关同志谈话;学院(系)、直属单位的副职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特殊情况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谈话。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在试用期满一个月内完成,也可根据工作实际,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或班子换届等工作结合进行。最晚不应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试用期考核应当与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情况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试用期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弄虚作假;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信息;

(五)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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