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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2-02-16  编辑:  点击数:

上海交通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沪交委组〔2021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上海交通大学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委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

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学校中层领导职务,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遵循教育规律;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干部政治素质、班子政治功能、学校政治生态”三位一体、统筹推进,努力将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动新时代学校事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担当负责、勇于斗争、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选拔培养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学校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言论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密切联系师生,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第六条 提拔担任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硕士(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从学院(系)提任的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思政教师、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从机关部处提任的原则上应有学院(系)工作经历。

(三)专职管理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两个(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且累计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提任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两个(含)以上正科级岗位工作且累计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

在两个(含)以上岗位工作的经历,是指在同一职务层次两个(含)以上的岗位工作过。对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及其他类似情况,也可视为在两个岗位工作过。干部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岗位的任职经历。凡经组织选派、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均可视为一个岗位的任职经历。

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育行政学院或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情况特殊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启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议。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形成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其中,选拔任用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提出人选意向。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对中层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中层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一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中层领导职位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面向校外公开选拔产生人选;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实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民主推荐二级单位纪委书记人选,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报学校党委审定;

(二)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三)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所在二级党组织沟通协商后,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原则上应当差额提出;

(四)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票;

(五)党委组织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先进行会议推荐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报学校党委审定;

(二)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

(三)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四)党委组织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领导班子成员;

(二)党组织委员(如设纪委的,还应包括纪委委员);

(三)内设机构正副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工会和教代会负责人;

(四)教职工代表,一般包括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青年教师代表等。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教职工人员规模较少的单位,会议推荐范围一般为全体教职工。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且推荐意见集中的,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领导班子结构、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简单以票数、以分数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

第二十条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方案。考察对象可以差额确定,也可以等额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对二级单位纪委书记拟任人选,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进行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所在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团结合作、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对换届连任、平级转任的考察对象,可适当简化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考察对象分管单位或部门有关负责人;

(四)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书记;

(五)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科研团队教师代表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学校纪委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师德师风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机关部处一般由所在党总支(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签字,院系和直属单位一般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纪检工作的副书记签字。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征求纪委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应当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学校党委有关领导成员范围内进行酝酿。

任免校长助理和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学生工作等机构正职人选,应当事前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任免纪委副书记,按照有关程序审批或备案。

任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负责人和妇工委等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向相应上级主管单位征求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依有关规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对廉洁自律、师德师风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学校纪委未反馈意见的,或者学校纪委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有关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学校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中层领导人员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中层领导人员的;

(四)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职务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中层领导人员的;

(六)学校主要领导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学校领导人员近亲属提拔任用的;

(八)中层领导人员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九)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中层领导人员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五条 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第三十六条 提拔或进一步使用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校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越级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越级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命的,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条 实行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者十年需要交流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畅通学校内外、党政之间,院系与机关部处、直属单位之间的交流渠道。

(三)交流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领导人员不宜频繁交流。

(四)交流的领导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组织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单位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党委组织部等讨论中层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直接指导研究生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直接指导研究生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容错的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等纪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加强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实行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主动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党员、干部、教师、群众对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对学校二级党组织的规定,适用于院系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对学校二级单位的规定,适用于机关部处、学院(系)、直属单位和直管企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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